一、 为加强馆藏书刊管理,维护书刊的安全与完整,确保书刊的有效使用,防止书刊人为损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馆藏书为国家财产,读者应予爱护,不得涂改、圈点、批注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拆散、偷窃等。如发生上述情况,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、暂停借阅、书面检讨、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、报有关部门直至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三、读者所借图书如果遗失,应购相同版本图书归还,并付一定数额的加工费。否则视不同图书按以下标准赔偿。
文学类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。
专业参考书、教学参考书按原价4至6倍赔偿。
外文原版图书、中文孤本、珍本、工具书按原价6至10倍赔偿。
成套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,如遗失其中一册,则按成套书原价3至6倍赔偿。
四、读者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有剪裁、撕页、拆散等现象,或在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时剪裁、撕毁图书,按遗失图书赔偿标准赔偿。
五、读者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有涂改、圈点、批注等现象,或在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时在书刊上涂改、圈点、批注,视不同图书按下列标准赔偿,赔偿后书仍归图书馆:
文学类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。
专业参考书、教学参考书按原价2至6倍赔偿。
外文原版图书、中文孤本、珍本、工具书按原价4至5倍赔偿。
成套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,如涂改、圈点、批注其中一册,则按成套书原价2至5倍赔偿。
六、本馆的一切书刊资料均为国家财产,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。凡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或未办理外借手续,私自将书刊资料带离工作场所,均视为偷窃。偷窃书刊一经查实,除给予批评教育、收回原书、暂停借阅60天和报有关部门直至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外,并按照下列标准罚款:
文学类按图书原价3倍以上、专业参考书、教学参考书按图书原价6倍以上、外文原版书、中文孤本、珍本、工具书按图书原价10倍以上处以罚款。
期刊、报纸,按当年全年期刊、报纸价格的3倍处以罚款。
七、 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缺页、损坏、涂改等现象,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以明责任。
八、 本规定自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。
2014年12月20日
附件:
不同情节、不同种类图书赔偿、处罚一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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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类图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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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参考书、教学参考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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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文原版书、中文孤本、珍本、工具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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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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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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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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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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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至6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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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至10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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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套书3至6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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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改、圈点、批注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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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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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至6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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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至5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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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套书2至5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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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评教育、书面检讨、暂停借阅1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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剪裁、撕页、拆散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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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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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至6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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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至10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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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套书3至6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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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评教育、书面检讨、暂停借阅3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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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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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倍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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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倍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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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倍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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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套书6倍以上;全年报刊价3倍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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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评教育、书面检讨、暂停借阅60天、报有关部门直至学校给予纪律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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